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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康信智慧財產權

    小康為您解答: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49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期限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上;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絡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上;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釋出,以及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商標使用形式,在海外部分需要提供使用宣告的國家中,其對使用證據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在美國提供使用宣告的案件中,媒體報告因屬於第三方的報道而並不能視為是申請人的主動使用,因此無法標明申請人的真實使用意圖,故而不能作為使用證據;展銷會圖片、宣傳冊等只有明確體現帶有商標的商品圖片/商品包裝圖片情況下才可視為商品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等。另外一個典型的案例是菲律賓的提供使用宣告時必須寫明當地的店鋪名稱和地址,以表示真實的商標使用。只有在商標規範使用和商標使用形式的前提下才能確保商標的正常使用及維持商標的有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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