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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達濟法律

    收集證據情況

    一、當事人陳述 起訴狀、答辯狀中關於案件情況的相關內容、庭審筆錄等。由於離婚證據很難取得,很多當事人把打贏官司希望寄託在自己的陳述之中,但根據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或者律師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二、書證 結婚證、保證書、離婚協議、借條、公證書、情書等。但證書也有缺點,比如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所以,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應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需要證明的事實,同時增強其證明力,這樣一來,法院採信機率自然會高一些。

    三、物證 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證明力較強,更容易被法官採信。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物證有毛髮、照片、禮物等。

    四、視聽資料 家庭暴力的手機錄音錄影、配偶和第三者在一起的影片等。這類證據內容具體,一般法官在操作過程中,採信度較高,但如果侵犯他人隱私,法官不會採納。

    六、證人證言 親友、同事對夫妻關係破裂的證言,鄰居、朋友對夫妻分居情況的證言等。

    七、鑑定意見 傷殘證明、醫院病情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鑑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

    八、勘驗筆錄 如遭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此類證據在離婚案件中使用的相對較少。

    面對這種類似的案件,一般採取的都是"不告不理",既然經常家庭暴力,那便是夫妻雙方早已沒有感情,彼此這份感情已經走到盡頭,只要在舉證時所舉出的證據充分證明彼此夫妻感情不存在,確實已經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面對家庭暴力等特別嚴重情況,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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