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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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法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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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景軍律師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
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應該提供他與債務人存在債權債務的證據,同理,債權人向債務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債權人應該提供以下證據:
1.債權人與債務人(被繼承人)存在債權債務的證據;
2.債務人死亡證明;
3.債務人與被告存在近親屬關係的證據;
4.證明被告繼承了債務人遺產的證據;
5.證明被告參與繼承遺產的證據;
6.其他需要證明的事實證據。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並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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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暖陽悠悠609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關係的存在、債務人的遺產有哪些、債務人的繼承人如何繼承如何分割等等。
債權人要拿出債務人的繼承人依法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的證據。
繼承人依法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就要相應的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利益和責任是相互的,不能只繼承遺產而不繼承債務。
如果繼承人依法放棄了債務人的遺產,相應的也不能向他要求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