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中“十不弔:
1、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2、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訊號時不弔;
3、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容器內裝的物品過滿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繩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指揮訊號不明確不弔。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14年第114號)中對起重機械做出明確定義。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裝置,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頒佈的《特種裝置目錄》,起重機械分為: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式起重機、桅杆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裝置。
起重作業中“十不弔:
1、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2、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訊號時不弔;
3、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容器內裝的物品過滿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繩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指揮訊號不明確不弔。
拓展資料: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14年第114號)中對起重機械做出明確定義。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裝置,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頒佈的《特種裝置目錄》,起重機械分為: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式起重機、桅杆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