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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看法

    如果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制止嫌疑人正在進行的犯罪,那就是正當防衛,甚至是見義勇為。如果時間錯誤,地點錯誤,程度過度,那就是防衛過當,就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所以說凡事都要掌握好一個度。正確區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有3個關鍵點:

    第一、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現在進行時”,不能是“過去時”,也不是“完成時”。也就是說,嫌疑人必須正在犯罪的過程中,而不能是帶著作案工具來到現場,準備動手但還沒有開始的時候,或者說己經犯罪行為已經得手或完成的時候。

    第二、制止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犯罪。比如,如果犯罪分子因為你的制止,己經放下了手中的作案工具,站在那裡舉起了雙手,你就不能因為痛恨他,繼續毆打他。這就好比戰場上對敵人都有“繳槍不殺”的規定,何況是一個犯了錯的自己人。

    第三、制止行為對犯罪分子造成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簡單的說,毆打嫌疑人是為了制止他繼續犯罪或正在傷害他人,並以此為限。比如說你為了打掉嫌疑人手中的刀可以打傷他的手,但防衛程度就不能危及嫌疑人性命。

    需要說明的是,有一種特殊情況是不算正當防衛的,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來透過退讓可以避免被傷害,故意不躲避與其對打,就會被認為主觀上有鬥毆故意,只有“無路可退”時的自衛才算正當防衛。

    如果是屬於正當防衛,就不是罪犯。當然,制止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的責任,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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