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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95278951632

    法的效力等級關鍵取決於其制定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效力等級也不相同。

    法的效力:法作為一種國家意志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性,表現為凡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範及其表現形式--規範性法律檔案等對主體行為具有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以主體自身的意願為轉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級和效力範圍。

    法的效力等級(法的效力層次或效力位階)-一國法律體系中不同淵源形式的法律規範在效力方面的等級差別。

    通常應遵循如下原則:

    1.一般制定機關的地位越高,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也越高 。

    2.特殊立法的效力優於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優於一般”,但僅限於同一主體指定的法律規範。

    3.同一制定機關先後就同一領域的問題制定頒佈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時適用“後法優於前法”。

    4.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規範中,按特定的、更嚴格的程式制定的效力等級高於按一般程式制定的 。

    5.被某一國家機關授權的下級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製定的該項法律、法規在效力上通常等同於授權機關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規,但僅僅授權制定實施細則者除外。

    法的效力範圍-法律規範的約束力所及的範圍,包括法律規範的空間/時間/物件效力範圍三方面。

    法的空間效力:包括域內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國管轄以外的效力(全國範圍、區域性區域有效-特定地區、地方性或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法規兩種)。

    法的時間效力:何時開始生效(公佈日、規定具體時間、公佈後一定期限)、何時終止(積極-明示廢止、司法實踐中默示的廢止。

    分情況:新法生效舊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佈舊法失效、有權的國家機關廢止舊法、立法時明文規定期限、其歷史任務已經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無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適用於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的問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有利追溯”原則) 。

    法的物件效力(對人的效力)-指一國法律規範可以適用的主體範圍,對哪些主體有效。(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結合主義即確定法的效力時以屬地主義為基礎同時結合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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