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slhfa44743
-
2 # 使用者4548013143093
家長寫申請,帶學生本人、戶口、身份證一同面見班主任。班主任問清原因、做好記錄,查驗、核對戶口、家長身份證準確無誤後,在離校迴圈單及申請上簽字認可。 年級部主任詢問情況,做好記錄,審查材料,確認無誤後,在迴圈單及申請上簽字認可。 政教處主任稽核所有材料,逐一做好記錄,在迴圈單及申請上簽字認可。 校長審請材料、問明原因,記錄完畢後,在迴圈單及申請上給予簽字批准。 財務處見校長批准的迴圈單後,為準備離校學生核算應退費用,報校長批准後給予清退。 政教處宿管科長依據稽核完全的迴圈單辦理退宿手續並在迴圈單上簽字認可。 政教處保衛科長查驗離校手續齊全後,收回申請,胸卡,查驗離校學生沒夾帶學校財產、物品後,在迴圈單上簽字認可,開出門證放行,迴圈單、申請、胸卡上交政教處主任辦存檔。 政教處依據保衛科收回的審批完備的申請、迴圈單為退學或轉學學生提取檔案,辦理學籍手續。 內容拓展:注意事項: 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週內辦理,休學以一年為期。 學生因病或因事確需休學,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因病者需出示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無診斷證明章者無效)。 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輔導員,輔導員核實情況,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如因病休學,學生需將材料交至學院衛生科,衛生科對學生病情進行核實。 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學生處,學生處處長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教務處學籍管理科,教務處處務會討。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不屬曠課性質者)累計達到或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批准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個學期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第二十七條凡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經院(系)負責人稽核同意,教務處批准,由教務科辦理休學手續。休學學生應在一週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週後由學校直接執行辦理其休學程式,要求學生離校。第二十八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休養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