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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52402148040

    網路分銷可以分為“代理”、“代銷”和“批發”三種形式:

    1)網路代理:一般面向企業網店,“網路供應商”建立自己的網路批發商城,展示自己的產品,“代理商”透過與供應商建立分銷關係,在也代理商自己的網店上展示供應商的產品,當顧客在代理商處下單,代理商直接讓供應商發貨。供應商收取代理費和成本價,而代理商獲取差價利潤。

    2)網路代銷:一般面向個人網店“網路分銷商”把自己的貨品透過自己建立的網上分銷平臺展示,“分銷會員”把相中的商品的圖片和資訊新增到自己開設的網店裡,當有顧客需要時,“分銷會員”負責介紹商品並促成交易成功,然後通知“網路分銷商”代為發貨。“分銷會員”主要靠差價獲得收入,對個人來說,是一種“零風險”的創業模式。

    3)網路批發:一般面向個人網商、實體店鋪、網上專業店鋪等。網路批發與傳統的貨品批發形式是一樣,只不過是透過網路的形式,“網路分銷商”把自己的貨品透過自己建立的網上分銷平臺展示,“分銷會員”把相中的商品直接在網上下規定數量的訂單,付款拿貨或壓款經銷的形式。

  • 2 # 使用者2605420499096

    劃分方法有以下5種: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透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佣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係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佣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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