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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雲266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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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金時代當家
對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先處理刑事案,後處理民事賠償案。
對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先查明被害人在案發前的權利主張合法性?被害人用犯罪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則審查犯罪嫌疑人正當防衛性質,防衛合理性,防衛是否過當。
對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先處理刑事案,後處理民事賠償案。
對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先查明被害人在案發前的權利主張合法性?被害人用犯罪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則審查犯罪嫌疑人正當防衛性質,防衛合理性,防衛是否過當。
這個問題很多人是存在誤解的。首先要明確,法律上並沒有確立先刑後民的原則,只不過實踐中普遍存在著這樣的做法。是否一定要先刑後民,還是也存在別的可能,其實是有爭議的,理論上並不能夠彼此說服。
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在民、刑基於同一事實的場合,之所以經常採用先刑後民的做法,個人認為基於刑、民證明標準不同的考量比較大。
刑事案件採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即認定案件事實必須是確定無疑,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而民事案件採用高度蓋然性的“優勢證據規則”,即只要一方當事人的證據比另一方更有優勢,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則這一方主張的事實就可以被認定。很顯然,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遠遠高於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試想,如果民事案件先作出了裁判,一旦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民事案件不同,則民事案件就不得不啟動再審進行改判;相反,由於刑事案件證明標準遠遠高於民事案件,則刑事判決完全不必考慮民事裁判對於事實的認定。出於這樣一種司法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實踐中採用先刑後民的做法,即等刑事判決作出後,再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裁判,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是,這同時也說明,民事案件是可以先於刑事案件進行審理裁判的,萬一出現對事實認定不一致的情況,無非是啟動再審改判而已。可見,民事案件的審理並不必然受到先刑後民的拘束,因此也就不能說先刑後民是一項法律原則了。
對於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件,同樣如此,民事案件的審理並不必然要受到刑事案件審理的拘束,完全可以先作出裁判。只不過,出於司法成本、責任風險的考量,先刑後民這樣一種做法在實踐中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