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基基礎
1.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築的安全。
2.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並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
3.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見證試驗的單位,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4.地基基礎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規定,可再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5.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消除質量隱患,並應形成檔案資料。
2 土方開挖
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專案的合理施工程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複挖運。土方平衡調配應儘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餘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2.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並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3.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於2‰。平整後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於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於1點。
5.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複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
6.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3 土方回填
1 土方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土或鬆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後再進行。
2 對填方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驗收後方可填入。
3 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係數及所用機具確定。
4 填方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
1 地基基礎
1.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築的安全。
2.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並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
3.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見證試驗的單位,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4.地基基礎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規定,可再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5.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消除質量隱患,並應形成檔案資料。
2 土方開挖
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專案的合理施工程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複挖運。土方平衡調配應儘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餘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2.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並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3.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於2‰。平整後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於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於1點。
5.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複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
6.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3 土方回填
1 土方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土或鬆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後再進行。
2 對填方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驗收後方可填入。
3 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係數及所用機具確定。
4 填方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