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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天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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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天蝸牛
理論上,出資人是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實際運用中有難度。
先說身邊一個失敗的投資案例:
二愣子投資公司經過專案挖掘、盡調和投資談判等過程,終於確定了向位於江蘇某地神馬公司進行投資,投後估值2000萬,投資300萬,佔股15%,投資款分兩筆到位,第一筆100萬,第二筆200萬在工商變更完成後再打款。
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交易金額在50萬以上,應當要向二愣子投資公司彙報,經過同意後方打款,神馬公司定期提交公司運營情況的報表資料,二愣子公司委派一名董事,該董事擁有一票否決權,同時安排投後人員負責對神馬公司的運作進行監督。
乍一看,好像可以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監督了吧?
實際上,第一筆投資款到位後的第二天就被划走了90幾萬用於支付裝置款,二愣子投資公司還是一週之後才知情,不久之後,神馬公司的實控人就失聯了...,後面的故事就不用再說了。
回到正題,出資人監督被投資單位資金的適用,常規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收章、收網銀:將對方公司的公章、財務章以及網銀U盾收過來
像信託公司發放貸款時,基本就是這個方式,印章收歸出資人保管,被投資單位劃撥資金需要想投資人徵詢意見,方能蓋章。
這種方式只適合投資人出資較多,且單一的情況,被投資單位不見得會接受
(2)定期提交運營情況相關的報表資料
(3)單筆交易金額限制
(4)委派董事,必要時約定一票否決權
(5)定期不定期的走訪被投資單位
(6)參加被投資單位主要、重要會議
(7)提被投資單位聘用財務人員(如財務總監)
理論上,出資人是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實際運用中有難度。
先說身邊一個失敗的投資案例:
二愣子投資公司經過專案挖掘、盡調和投資談判等過程,終於確定了向位於江蘇某地神馬公司進行投資,投後估值2000萬,投資300萬,佔股15%,投資款分兩筆到位,第一筆100萬,第二筆200萬在工商變更完成後再打款。
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交易金額在50萬以上,應當要向二愣子投資公司彙報,經過同意後方打款,神馬公司定期提交公司運營情況的報表資料,二愣子公司委派一名董事,該董事擁有一票否決權,同時安排投後人員負責對神馬公司的運作進行監督。
乍一看,好像可以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監督了吧?
實際上,第一筆投資款到位後的第二天就被划走了90幾萬用於支付裝置款,二愣子投資公司還是一週之後才知情,不久之後,神馬公司的實控人就失聯了...,後面的故事就不用再說了。
回到正題,出資人監督被投資單位資金的適用,常規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收章、收網銀:將對方公司的公章、財務章以及網銀U盾收過來
像信託公司發放貸款時,基本就是這個方式,印章收歸出資人保管,被投資單位劃撥資金需要想投資人徵詢意見,方能蓋章。
這種方式只適合投資人出資較多,且單一的情況,被投資單位不見得會接受
(2)定期提交運營情況相關的報表資料
(3)單筆交易金額限制
(4)委派董事,必要時約定一票否決權
(5)定期不定期的走訪被投資單位
(6)參加被投資單位主要、重要會議
(7)提被投資單位聘用財務人員(如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