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5、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1、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5、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