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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雨的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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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24832087851
1.國籍的取得 (1)生來取得。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國國籍。有的國家採血統主義,即當事人以其父母的國籍為國籍;有的國家採出生地主義,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國的國籍。血統主義又有雙系血統主義(自然人出生時,須其父母雙方均為本國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國國籍)與單系血統主義之分。出生地主義中,對出生地的認定標準也不同。比如,依英國法,凡出生在英國商船上的人,均為英國公民,而不論其出生時,該商船位於什麼地方;而美國認為,在美國領海內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國國籍。如果一艘英國商船停泊在美國港口,則在該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時具有英美兩國國籍。如果新生兒的父母不是英國或美國公民,其國籍國採血統主義,則他還同時具有父母的共同國籍,如果其父母的國籍不一致,則還可能出現四重國籍。 (2)傳來取得,或稱派生取得。國籍的取得不是基於出生的事實,而是由於嗣後的原因。 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國內法上的原因,如歸化(入籍),即當事人自願申請取得某國國籍,或由於婚姻、收養而取得一國國籍;一是國際法上的原因,如領土變更(領土割讓,國家合併)會導致該項變更所涉領土上的居民的國籍發生變更。 發生國籍變更時,如果所涉國家對於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的規定不同,也會出現雙重國籍與無國籍的現象。如一國規定,本國婦女與他國公民結婚的,當然喪失內國國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規定,外國婦女與本國男子結婚,並不當然取得夫方國籍,則該婦女就成為無國籍人。如果雙方規定相反,則該婦女就具有雙重國籍。 2.國籍的喪失 (1)自願喪失。又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申請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這一國籍。第二,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的人,從中選擇一個作為其國籍,而放棄其他。 (2)非自願喪失。包括由於婚姻、收養、入籍或領土變更等事實,造成自動喪失原有國籍。有些國家還規定可以剝奪國籍。
公民取得國籍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國籍, 這種出生國籍也稱原始國籍, 也就是說一個人剛剛出生在某國時即具有了某國法律賦予的國籍身份; 二是繼有國籍, 也就是一個人以申請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國的國籍。 繼有國籍的取得方式很多, 如因近親屬關係取得、因婚姻關係取得、因經濟關係取得、因收養關係取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