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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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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562107876782
網路上看到“國都京融”公開募集資金、理財等活動,疑似非法集資。據我所知"國都京融(深圳)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註冊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他們是不得公開募集、按規定只能接受合規投資者100萬起投、也不可以作任何收益擔保。懷疑有人冒用"國都京融(深圳)投資有限公司"的名去詐騙,大家不要相信啊!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吸存、傳銷等詞語。他們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間有什麼關係?
非法集資犯罪是集資類犯罪的統稱,在《刑法》中並沒有單獨的這樣一個罪名,它包括我們所見的,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是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另外也包括我們並不特別常見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
其中非法經營罪有諸多犯罪行為,並不是其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非法集資類犯罪,比如說未經許可經營食鹽香菸的行業就屬於普通的非法經營罪,而不是非法集資犯罪,非法經營當中的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基金業務,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這五個罪名屬於刑法上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主體罪名;
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可以視為是非法集資的準備行為,或者說是廣義上的非法集資行為,在國內,某些地方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都是先建立農村合作社、自建銀行等形式為先行行為的,這種行為就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後,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宜實行數罪併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吸收公眾存款,而且事實上也是如此,則可以認定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加重罪名。
在以上非法集資犯罪的五個主體罪名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基礎性意義,屬於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法規定,其他四個罪名則屬特別法規定。
因此,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關係,是貓和白貓的關係,前者的概念要寬於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