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如果一份忠誠協議,從簽訂過程和約定內容來看,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並非權利義務規範,而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
2.關於“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問題
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於嚴苛的財產責任的,比如約定“出軌方”承擔鉅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按照該協議進行裁判。
3.關於“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裡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鉤,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婚姻法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判。
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忠誠協議”出現,長期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認為,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處於轉型加速期,給婚姻家庭以及兩性關係帶來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類的事情頻頻發生,很多人對婚姻和愛情存有危機感,認為僅靠道德和輿論監督,不能夠解決人們對情感的信任危機;另一方面,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已經習慣以籤“合同”的方式來約定某些事情。以簽訂“忠誠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感情,即是自然延伸出給雙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層保護的手段。
現階段,法院在處理“夫妻忠誠協議”這一問題時,是否認定為有效,各地區還存在差異,不過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然而,鑑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認定,因此廣大夫妻朋友,謹慎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保持謹慎和保守的態度,既不能對夫妻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待,同時也要保障忠誠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性。
1.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如果一份忠誠協議,從簽訂過程和約定內容來看,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並非權利義務規範,而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
2.關於“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問題
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於嚴苛的財產責任的,比如約定“出軌方”承擔鉅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按照該協議進行裁判。
3.關於“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裡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鉤,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婚姻法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判。
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忠誠協議”出現,長期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認為,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處於轉型加速期,給婚姻家庭以及兩性關係帶來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類的事情頻頻發生,很多人對婚姻和愛情存有危機感,認為僅靠道德和輿論監督,不能夠解決人們對情感的信任危機;另一方面,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已經習慣以籤“合同”的方式來約定某些事情。以簽訂“忠誠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感情,即是自然延伸出給雙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層保護的手段。
現階段,法院在處理“夫妻忠誠協議”這一問題時,是否認定為有效,各地區還存在差異,不過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然而,鑑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認定,因此廣大夫妻朋友,謹慎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保持謹慎和保守的態度,既不能對夫妻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待,同時也要保障忠誠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