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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53201052077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全面營改增前,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中本來就不含購進的貨物,全面營改增後,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已不存在,上述規定中的第(四)項整個就不成立了。

    故,全面營改增後(其中的3和4在全面營改增之前也不視同銷售):

    1、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工程(不動產)建設,不視同銷售;2、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工程(動產)安裝,不視同銷售;3、企業將購入的商品用於工程(不動產)建設,不視同銷售;4、將購入商品用於(動產)安裝,不視同銷售。

    另外,還有一個檔案的部分條款容易忽視(全面營改增後暫時還沒有全文廢止),即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四)項: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注意:如果不是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不視同銷售。再說,這個規定在全面營改增之後本來就有問題了。

  • 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就增值稅而言,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才視同銷售。生產產品自用於應稅專案不視同銷售不。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不視同銷售,要注意區分。

    將自產貨物用於在建工程,增值稅不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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