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職工探親假、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補休待遇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探親假
第一條 工作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第二條 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假期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 假期二十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或撫養人(指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已為職工所供養者;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 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都可以),假期為二十天。
第三條 探親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但不含路程假,路程假由辦公室根據探親路程遠近具體核定,最多不超過8天。
第四條 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職工申請多次使用,須經科室同意後經主管局長批准,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但假期合計不得超過規定天數,路程假只給一次,路費也只准報銷一次。
第五條 職工探親在批准的假期內,工資照發。除特殊情況外,超過假期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事假、病假或礦工處理。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局財務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工齡工資四項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 超過部分由局財務負擔。具體報銷按財務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按規定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待遇的職工,因故當年不能探親的,經局辦公室批准後,其探親路費可於年終發給個人(探望配偶的只能發給一方);按規定享受四年一次探親待遇的職工,四年之內不探親的,經局辦公室批准後,其探親路費(指由單位負責的部分),可於第四年的十二月份發給個人。以上兩種領取探親路費的人員均視為享受探親假待遇,其假期不能與下年度合併使用。
第八條 科室領導、副縣級領導幹部休探親假,經局長同意,在辦公室備案;一般幹部休探親假,由主管局長批准,在辦公室備案。
根據國家有關職工探親假、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補休待遇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探親假
第一條 工作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第二條 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假期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 假期二十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或撫養人(指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已為職工所供養者;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 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都可以),假期為二十天。
第三條 探親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但不含路程假,路程假由辦公室根據探親路程遠近具體核定,最多不超過8天。
第四條 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職工申請多次使用,須經科室同意後經主管局長批准,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但假期合計不得超過規定天數,路程假只給一次,路費也只准報銷一次。
第五條 職工探親在批准的假期內,工資照發。除特殊情況外,超過假期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事假、病假或礦工處理。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局財務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工齡工資四項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 超過部分由局財務負擔。具體報銷按財務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按規定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待遇的職工,因故當年不能探親的,經局辦公室批准後,其探親路費可於年終發給個人(探望配偶的只能發給一方);按規定享受四年一次探親待遇的職工,四年之內不探親的,經局辦公室批准後,其探親路費(指由單位負責的部分),可於第四年的十二月份發給個人。以上兩種領取探親路費的人員均視為享受探親假待遇,其假期不能與下年度合併使用。
第八條 科室領導、副縣級領導幹部休探親假,經局長同意,在辦公室備案;一般幹部休探親假,由主管局長批准,在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