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釋出,要求特定銷售行為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註欄備註規定的資訊,比如“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所以,上述未按規定在發票備註欄填寫相關備註的行為,不僅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還直接影響計稅成本的扣除。
由於納稅人對發票備註欄中專案名稱的理解不同,導致納稅人在備註同一專案名稱內容時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
一是對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及《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政部民行發〔1996〕17號)規定,地名包括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築物等名稱。新建的居民地、城鎮街道等,必須在施工前確定名稱。所以對於房地產專案來說,須由民政部門對專案命名進行批覆。比如某商住大樓透過民政部門的批覆命名為“某某花園”。
二是對在政府部門備案的專案名稱理解不同。房地產開發專案事前須到當地所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申報立項、領取備案表。其中備案表中也會載明專案名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要求備註的專案名稱,狹義上可以理解為發改委備案的專案名稱。
營改增後建安服務的發票備註欄有一種常見模式是“專案名稱+工程名稱”。該模式的形成主要有兩種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稱是採用“專案名稱+工程名稱”的模式,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時直接備註合同名稱,在之前繳納營業稅時,有些地稅部門也要求備註工程名稱,財務人員形成了此種開票習慣;二是有些納稅人基於財務管理需求,也要求發票備註工程名稱。筆者認為相關檔案要求的是備註專案名稱,並沒有反對備註其他資訊,而且發票備註欄設計的初衷是為方便納稅人補充發票資訊而設,採取“專案名稱+工程名稱”模式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可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營改增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釋出,要求特定銷售行為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註欄備註規定的資訊,比如“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所以,上述未按規定在發票備註欄填寫相關備註的行為,不僅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還直接影響計稅成本的扣除。
由於納稅人對發票備註欄中專案名稱的理解不同,導致納稅人在備註同一專案名稱內容時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
一是對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及《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政部民行發〔1996〕17號)規定,地名包括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築物等名稱。新建的居民地、城鎮街道等,必須在施工前確定名稱。所以對於房地產專案來說,須由民政部門對專案命名進行批覆。比如某商住大樓透過民政部門的批覆命名為“某某花園”。
二是對在政府部門備案的專案名稱理解不同。房地產開發專案事前須到當地所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申報立項、領取備案表。其中備案表中也會載明專案名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要求備註的專案名稱,狹義上可以理解為發改委備案的專案名稱。
營改增後建安服務的發票備註欄有一種常見模式是“專案名稱+工程名稱”。該模式的形成主要有兩種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稱是採用“專案名稱+工程名稱”的模式,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時直接備註合同名稱,在之前繳納營業稅時,有些地稅部門也要求備註工程名稱,財務人員形成了此種開票習慣;二是有些納稅人基於財務管理需求,也要求發票備註工程名稱。筆者認為相關檔案要求的是備註專案名稱,並沒有反對備註其他資訊,而且發票備註欄設計的初衷是為方便納稅人補充發票資訊而設,採取“專案名稱+工程名稱”模式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可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