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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說八道257

    元代有明確的良民和賤民之分,“驅口”是賤民的一種,其稱呼有多種:部曲戶、奴隸、奴婢、家奴以及“驅口”,名不同而實則一。“驅口”的來源有三;一、蒙古貴族和色目地主在戰爭中擄掠來的中原人民以及戰俘,甚至在“承平盛世”擄掠中原人民為“驅口”的事也時有發生。被擄掠人口有一部分被釋放為編民(國家普通公民),但大部分賜給有功者為“驅口”。二、統治階級內部,因貧富分化加劇,使得許多小生產者(包括蒙古平民)因償還不了債務而淪為“驅口”。三、用貨幣購買而來,尤其在災荒年代,被遇無奈賣身為“驅口”的現象十分嚴重。  “驅口”主要被用於家內服役,部分人從事農業、牡業和手工業生產。他們在元代社會地位最低,是所有者的私有財產,其子女仍歸主人所有。元朝法律規定:“諸人‘驅口’,與財物同”,只要透過法律手續,就可隨意買賣。“驅口”殺傷主人要被處死,故意殺傷主人要被凌遲處死,如果某一“驅口”想殺死主人,其他“驅口”知而不報,也要被處死;而主人故意殺死無罪的“驅口”,杖八十七,因醉而殺死減一等,如果打死一個“驅口”,只要能將全家放良,就可免罪。法律規定:“驅口”不得與良民通婚,但如有違法私自結婚,則:如良人女嫁與“驅口”為妻,此女即降為“驅口”;但如“驅口”女嫁與良人為妻,此女變為良人。這也反映出男性至上的封建思想。法律又規定:鬥毆殺人者死,然而良人鬥歐殺死他人“驅口”,只杖一百七,完全是針對“驅口”等賤民而設的。  但是“驅口”不同於奴隸,因為:一、主人可以隨意買賣“驅口”,但把其像奴隸一樣當作牲畜去屠殺是不被允許的。《元典章》卷四二記載至大元年一個官僚上書道:“訪聞在都富室之家,奴隸(即“驅口”)有犯,並不經官言理,往往用鐵枷釘項。凡奴隸之數,貴賤雖殊,亦皆人之子也,設有愆過,若本使不恕,理應送官懲戒,豈有法外凌虐傷殘之理。什傷風俗,擬合禁止”。可以看出,雖然傷殘“驅口”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但在法律上是披禁止的,這同被當做牲畜一樣對待的奴隸是不一樣的。二、從勞動產品上看,奴隸的勞動產品完全歸主人所有而“驅口”的勞動產品則分為三部分:主人、國家和自己各佔一部分。以農業為例,地主只要透過“歲責其租賦”的剝削形式佔有一部分勞動產品,剩下除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租稅外,其餘歸“驅口”所有,儘管數量很少。因此,元朝的“驅口”雖地位十分低下,但不是奴隸,而相當於封建經濟關係中的農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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