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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太狼聊財稅

    近期有好些朋友問這個單位發的購物卡之類的應該怎麼處理,在這裡藉著這個問題把關於預付卡的相關涉稅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

    1.具體的檔案大家可以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案原文就不分享了,把核心處理方法跟大家大白話一下。

    2.一般對於預付卡(單用途卡)會涉及四個主體:

    第一,售卡方A ;

    第二,購卡方B ;

    第三,具體提供服務或產品的單位C;

    第四,持卡方D。

    3.具體說明:

    購卡時:

    對於售卡方A:售卡方A銷售預付卡時候,開具不徵稅普通發票給購卡方B,A單位不確認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發票開具:根據53號公告,售卡方A取得的價款屬於“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專案名稱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徵稅”。

    對於購卡方B: 購卡方B支付給售卡方A款項,然後A開不徵稅普通發票給B,此時B單位並不能把這張發票計入成本費用,而是計入其他應收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除非你是把卡送給了員工或者送人了,如果是

    (1)發給員工。則作為福利費處理,需要代扣個稅 。

    (2)贈送的客戶。可以作為管理費用處理,需要代扣個稅。

    消費時候:

    持卡人D拿著預付卡在C單位進行最終消費時

    服務提供方C:C單位給持卡人D銷售小票,且不能給D開具增值稅發票,C單位然後拿著結算憑證去與髮卡方A單位進行結算,結算時,C單位向售卡方A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開專票),C單位根據消費情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繳納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

    售卡方A: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一般而言,售卡方從銷售方會取得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可能直接從預付卡資金中坐扣,也可能直接取得手續費收入。

    相關規定: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等繳納增值稅,同時併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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