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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米哥職場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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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叢林bala
勞動者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可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但這不能成為勞動者違反規定的保護傘。
勞動法明確規定,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當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公司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公司是否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否公示,流程是否合規
2、制度是否清晰寫明違規的處罰措施,是否傳達到所有職工,如何證明已傳達到
3、違規的職工是否進行了談話,是否進行了記錄,職工是否認同簽字
4、對於違反制度的職工是否根據情況進行培訓或者轉崗
綜上,企業可以依據以上四條審視自身,如果四條都做達到了,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且不會陷入勞動爭議。如果以上任何一條無法保證,則需慎重。企業可以進一步完善自己的規章制度,最佳化相關流程,以免遇到類似問題時處於被動。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並不是不能辭退解僱。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即我們通常說的終身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區別是,一旦公司發生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情況下,將會優先保留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的員工。這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裡有相關的規定說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有以下問題同樣可以解僱的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有以下行為,同樣可以解僱處理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不過要證據充足。
所以,做為管理者,並無需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聽之任之,不敢處理,只要依法依規,照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者也不用賠償,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