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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羅斯加盟NBA後,聯盟因為他新秀時期發揮出色,制定了羅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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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塵弒俠

    由與NBA有關人物名字命名的有5個,其中4個是由球員命名的條款(泰德-斯特皮恩條款除外),簡單的介紹一下

    一,拉里-伯德條款

    內容:拉里·伯德條款,也稱為大鳥伯德條款、伯德條款、大鳥條款或鳥權,是一個有關於NBA各球團與球員之間簽下無視球隊工資上限合同之特例條款的一種。

    這個特例之所以被命名為拉里·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隊是第一支被聯盟允許和自己的自由球員簽約的軟工資帽以上的隊伍,而這個球員就是拉里·伯德,出臺於1984年。

    二,吉爾伯特-阿里納斯條款

    內容:對於球齡不超過兩年的受限自由球員,非母隊給他開出的邀請合同,起薪不能高於中產,第二年的漲幅不能超過4.5%。如果前兩年都達上限,第三年最多可以開出頂薪。如果母隊不匹配,則得到他的球隊佔用空間按合同均薪而不是起薪計算。

    這個條款以華盛頓奇才隊前全明星吉爾伯特-阿里納斯的名字而命名,出臺於2005年。

    三,阿蘭-休斯頓條款

    內容:球隊可以裁退隊中任意一名球員,該球員的薪水將不佔用球隊薪金空間,不納入奢侈稅計算範圍,但球隊仍需按合同約定支付球員薪水。

    這個條款是以紐約尼克斯隊昔日球星阿蘭-休斯頓的名字而命名,出臺於2005年。

    德里克-羅斯條款

    內容:如果一個NBA球齡剛滿四年的球員(首輪秀、次輪秀或非選秀球員)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那麼他在第四年合同結束後,與母隊續約的頂薪可以從頂薪工資帽的25%提高到30%:

    1、獲得至少一次NBA常規賽MVP;

    2、至少兩次入選聯盟年度最佳陣容(一陣、二陣、三陣均可);

    3、至少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陣容。

    這個條款是以芝加哥公牛隊當家球星德里克-羅斯來命名的,出臺於新版CBA生效的2011年。這個條款也象徵著“玫瑰”,這是他自己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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