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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8年5月2號入職,2020年3月27日通知待崗,在職1年11個月期間,企業與我未簽訂勞動合同,目前公司讓我無期限待崗在家,變相讓我主動辭職,想裁員不給賠償。 問題一:無勞動合同期間(1年11個月).要求企業支付我雙倍工資是否成立?除試用期,22個月能否全部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問題二:我是否可以,以企業拖欠員工工資(雙倍工資未支付部分)直接申請法院支付令?以我目前的情況,是否能成功申請? 問題三:建議直接法院支付令?還是勞動仲裁? 問題四:如何做能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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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風中的靈魂知己

    首先勞動官司是先仲裁,仲裁結果不服再去法院。心態要好,不要想一口氣挖個井。就算判決書上面判決10萬最終到手可能要少很多。你這事情金額,值得爭取下,大致流程跟你說下,首先寫仲裁申請書,

    主要內容

    1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2補交社會保險。

    3通知待崗期間基本工資。

    然後收集證據,不是你說存在勞動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切都是要證據的。人證,物證,開始工作時間證明,考勤表,工資條等等。準備好後交給仲裁等通知開庭。友情提示,證據越齊勝率越高,證據齊全律師都可以免了。最後祝你好運!

  • 2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非常高興為您解答:

    問題一:無勞動合同期間(1年11個月),要求企業支付我雙倍工資是否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是說,2018年5月2號入職,6月2日之後的11個月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2018年5月2號入職,2019年6月3號還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6月3號起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沒有疫情影響,2019年6月3號起至今用人單位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現有有疫情存在,在疫情期間,工資支付視情況而定。待崗期間要支付基本工資,企業一分錢也不支付是不合法的。

    問題二和問題三: 直接法院支付令?還是勞動仲裁?

    索要勞動報酬的爭議必須先走仲裁程式,不能直接申請法院支付令。因此建議勞動仲裁。

    問題四:如何做能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走仲裁程式,需要收集好證據。如證明2018年5月2日入職的證據(錄用通知書,入職登記表等),工資數額(工資條),社保等等。還需做好與企業打長期戰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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