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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做好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和衛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0年第21號)精神,為做好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目前仍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對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根據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適時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

    二、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年檢和續展工作,除執行上述原則外,繼續參照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式》、《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及《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資質(甲級)審定條件》(衛監督發〔2005〕318號)辦理相關事宜。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專家,原則上仍從衛生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名單中按比例抽取,並適當吸納相關行業工程技術類專家。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衛生部原批准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機構,依法依規進行年檢、資質續展和監督管理。2011年度需要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資質(甲級)的,請於7月11至22日期間按要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提交申請(評價甲級機構資質申請、續展等有關表格詳見附件,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職業健康司子站下載)。

    四、負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職責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先暫停新申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乙級)技術服務機構的審批,並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原有職業衛生檢測、評價(乙級)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年檢、資質續展和監督管理。尚未劃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職責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的要求,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登記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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