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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曲江別院

    這樣無緣無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標準: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l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l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3倍封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l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支付低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另外,還需注意勞動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對於勞動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遵循的原則是:單一基數、分段計算、合併相加,也就是說,對於2008年1月1日之後的部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對於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當時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然後把兩部分相加,就是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作為計算基數的月平均工資,均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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