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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郝家糧油1

    不應該,在土地上搞綠化,改變土地用途,(不種糧),自己土地使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土地使用權不受侵犯!

  • 2 # ASC19721229

    首先從樹木的管護和質量來看,權屬在個人手裡更有優越性。另外已然流轉出去的土地,就不是在流轉回來那麼簡單了,那等於從個人手裡要回來,違約的損失是必須得考慮的。可以考慮村委會和個人合作造林,林權分成。

  • 3 # 張力山

    應該是村委會要搞綠化,你的承包地在規劃範圍之內吧?這個,應該流轉回村委會的。新農村建設的一些規劃,是可能佔用一些土地,需要統一協調解決。上一次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在劃分土地時,每個村都允許留出一定比例的機動地,用於應對修路佔地,興修水利設施佔地等意外情況的發生。象這種情況,和村委會協商,劃分相應的土地交換就可以了。

    在農村,不管畜禽養殖區建設,還是大棚保護地種植區建段,都是在協商基礎上進行土地交換,調整。

  • 4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村上搞綠化與承包地流轉做綠化是兩回事。 一,做綠化是美化環境,有利生態,保護和淨化空氣等等,是利民利國的百年大計,與中央提倡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相吻合。 二,耕地流轉與否選擇權在自己,村上無權強行流轉。這在土地承包法上有明文規定。是否流轉,法律尊重農民的意願。 三,是否流轉,視自個情形決定。另外,農用地,不得改變用途。具體操作與村上協商了。 上述意見歡迎交流,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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