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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不同,主要區別在合夥人的不同,簡述如下:

    1、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2、出資: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競爭:普通合夥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4、轉讓: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可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而非一定同意)。

    6、交易: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7、出質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8、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 。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

    9、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只能退夥。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10、債務清償: 普通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有限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

    11、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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