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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859395072269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釋出或者利用虛假資訊,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定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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