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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肇英

    唐代高祖朝時,如隋代法律一樣【1】設定了三等流放刑,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是為“三流”。三流均得在流放地強制服勞役一年。

    1:隋代的三等流放刑,分別為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

    太宗即位後的貞觀元年(627年)時,則設定了“加役流”,即流放三千里,並強制服勞役三年的刑罰,以取代“斷右趾”的刑罰。到高宗永徽四年(653年)頒行的《永徽律疏》中,又增加了“反逆緣坐流”、“子孫犯過失流”、“不孝流”、“會赦猶流”,這些同“加役流”並列為“五流”。

    另外,還有大約始置於高宗朝初期的“長流”。這種流放刑,不限距離和刑期,且一般不受大赦影響,如不經特赦、特恩,往往終身流放。如今可見的最早幾件“長流”案例,如高宗顯慶四年(659年)長孫無忌長流黔州;龍朔三年(663年)李義府長流嶲州,董思恭長流嶺南。

    唐代的流放地,主要集中於南方的嶺南道、黔中道、劍南道,以及西北的河西道——

    嶺南道的常見流放地,如瀼州(今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一帶)、驩州(今越南乂安省、河靜省一帶)、崖州(今海南省文昌市、臨高縣一帶)等等……

    黔中道的常見流放地,如播州(今貴州省遵義市西南部一帶)、溱州(今貴州省遵義市西北部一帶)、珍州(今貴州省遵義市東北部一帶)等等……

    劍南道的常見流放地,如嶲州(今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部一帶)、陵州(今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一帶)、姚州(今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縣、大姚縣一帶)等等……

    河西道的常見流放地,如西州(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一帶)、庭州(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一帶)、天德五城(今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一帶)等等……

    通常官員及其親屬多流放至南方,而平民百姓則往往流放至西北等邊境地區。這是由於流放刑同時具有懲罰與戍邊這兩重目的。因此一般情況下無需服役戍邊的官員們的主要流放地,自然也就同流放順帶充實邊疆的平民百姓們不同了。而唐代的“三流”、“五流”,雖然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有著三年、六年、七年、十年、無期等長短不一的刑期。但實際操作中,針對流放至邊境地區的平民百姓,常有以“缺人”為由,刑期到期也不準返鄉,只准許在流放地定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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