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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帥兒奇葩新鮮事

    當抵押的房屋遇上被徵收,抵押權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一、案例簡介

    2017年5月9 日,某機械礦業有限公司因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急缺資金週轉,便向該市某商業銀行借貸200萬元,並簽訂貸款協議,其中有一條抵押條款約定該公司從某商業銀行處借款200萬元(到期日為2018年12月31日),並以其公司所有的廠房和倉庫進行抵押。雙方依法簽訂了抵押合同,並依法在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2017年12月,該市為了修建地鐵,該公司的廠房及其倉庫被依法徵收,且該公司已經沒有其他財產。接到徵收訊息的某商業銀行,經過研究決定,告知該有限公司,雖然貸款還沒有到期,但鑑於徵收的事實,該公司應當提前償還剩餘全部貨款及其利息。對此,該有限公司予以拒絕,並稱貸款合同並未到期,拒絕提前還貸。本案中,某商業銀行是否可以要求提前還款呢?

    二、律師解答

    本案中,某商業銀行不能直接要求該有限公司償還貸款及其利息,如果有其他財物,可以透過其他財物重新設立抵押,但顯然,該有限公司並沒有其他財物,也不具備《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一百零八條、二百零三條的情形,所以某商業銀行可以選擇如下維權方式。一是如果該有限公司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某商業銀行就可以對該有限公司獲得的徵收補償款享有物上代位權;二是如果該有限公司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某商業銀行可與該有限公司進行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擔保。

    三、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據此,房屋被徵收後,某商業銀行就該有限公司獲得的補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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