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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元品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一款是關於窩藏、包庇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本條規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指行為人已知道被包庇的人犯有罪行。在實踐中,這種明知往往是犯罪的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有罪行,但也有犯罪人並未明講自己幹了什麼,可是從其言談話語和向行為人提出的要求,行為人已可明確斷定其犯罪。所以,這裡的“明知”包括“應當知道”的含義。在辦案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被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不能只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情況,結合其口供綜合予以認定。對於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為犯罪嫌疑人而為其提供財物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如犯罪的人謊稱丟了錢,借錢買車票等,不能認定行為人有幫助犯罪人隱匿的主觀故意。本條規定了幫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兩種行為:1.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2.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證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現場等。上述兩種犯罪行為,只要實施了行為之一,就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根據本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幫助重大案犯逃匿或為其作假證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幫助犯罪團伙、集團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款是關於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幫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處刑規定。“事先通謀”,是指行為人與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共同策劃好,實施犯罪後由其幫助逃匿或作假證明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本款規定,對於事先通謀犯本條規定之罪的,以共犯論處。如某人與他人合謀盜竊,事先商定如案發由其提供隱藏處所,而在犯罪後實施窩藏行為的,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處理。

    本案中貨車老闆包庇交通肇事逃逸司機,若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則構成包庇罪,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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