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情況如下:
該公司於2016年9月成立,根據客戶介紹,該公司經營範圍:融資租賃(不含金融租賃);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註冊資金兩億圓整,2018年3月份以前都沒有開展過任何業務。同年4月份始業務開展。
1、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2、 公司批次購進蘋果手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
3、 與客戶簽定融資租賃合同把手機分期租賃出去,按期取得租金收入。合同到期租賃物歸屬客戶。其中這客戶包括個人和公司。比如租出去一臺,總租金(手機價值)8680元,分10期收回租金,每期收租金868元。租出去200臺,總租金1736000元,分12期收回租金,每期收租金144666元。每期收租的租金實際是包含了手機成本和其他費用(比如利息、和服務費等)。
4、 收到的租金均透過銀行轉入。
針對以上的業務提出以下幾個疑義:
1、 這種模式是否能確定為融資租賃業務範疇?
2、 購進的手機是否入庫算在存貨中?
3、 銷售收入怎麼確定?是以銀行收到的實際款項來定收入還是把單月租金分為成本和利息,將利息定為收入?
4、 融資成本怎麼結轉出去?
5、 如果是以銀行收到的實際款項來定收入,那麼印花稅是按購銷合同方式(萬分三)來徵收還是按財產租賃(千分一)的方式來徵收?
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情況如下:
該公司於2016年9月成立,根據客戶介紹,該公司經營範圍:融資租賃(不含金融租賃);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註冊資金兩億圓整,2018年3月份以前都沒有開展過任何業務。同年4月份始業務開展。
1、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2、 公司批次購進蘋果手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
3、 與客戶簽定融資租賃合同把手機分期租賃出去,按期取得租金收入。合同到期租賃物歸屬客戶。其中這客戶包括個人和公司。比如租出去一臺,總租金(手機價值)8680元,分10期收回租金,每期收租金868元。租出去200臺,總租金1736000元,分12期收回租金,每期收租金144666元。每期收租的租金實際是包含了手機成本和其他費用(比如利息、和服務費等)。
4、 收到的租金均透過銀行轉入。
針對以上的業務提出以下幾個疑義:
1、 這種模式是否能確定為融資租賃業務範疇?
2、 購進的手機是否入庫算在存貨中?
3、 銷售收入怎麼確定?是以銀行收到的實際款項來定收入還是把單月租金分為成本和利息,將利息定為收入?
4、 融資成本怎麼結轉出去?
5、 如果是以銀行收到的實際款項來定收入,那麼印花稅是按購銷合同方式(萬分三)來徵收還是按財產租賃(千分一)的方式來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