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中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注意 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是有限的,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應當早日登記,既是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也是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關於事實婚姻的知識拓展 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中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中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注意 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是有限的,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應當早日登記,既是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也是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關於事實婚姻的知識拓展 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中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