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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

    (2)單層或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執行。

    (3)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必須相鄰建造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4)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

    (5)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牆均為不燃燒體,當無外露的燃燒體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6)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範第3.3.8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建造。

    (7)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第6.5.2條的規定設定防火捲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8)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9)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10)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11)當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當較高一面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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