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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24018884638

    緩刑是附著實刑存在的,不會有單獨判緩刑的,管制比較類似緩刑但不是。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會被關在看守所或是轉監獄,沒有人身自由。但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就不用被關了。能被判緩的,除開年齡和懷孕的情形,那四個條件說白了只有一點,這個人看起來不危險了,所以法律給TA機會先讓TA自由。但畢竟犯了罪,不是看起來不危險就行了,所以要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TA的自由考驗TA。不只如此,TA原本可能被關起來的幾個月、一兩年還是存在的,一旦被發現TA有了危險的苗頭或事實,重新關起來。但也不是跟平常人一樣的。實行緩刑的機關是被告人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司法局。法院宣判結果是緩刑的話,判決生效後,會根據被告人的居住情況,向被告人住所地或是戶籍地的司法局傳送緩刑執行通知。被判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限內,比如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的話,緩刑考驗期限即是四個月,這四個月中要被相應的司法局監管,不能離開住所地或是戶籍地。監管的內容不太清楚了,正常的生活工作還是可以的,但是大概需要定期去司法局報到?或是根據司法局的安排做義務勞動?反正就是不能脫離監管。但並不是執行了緩刑就沒有被再關起來的可能了。還以上面的期限來說,一種是如果這四個月中被告人不服從司法局監管,比如擅自離開去外地(實在有急事去外地可以向司法局報備,得到司法局許可),或是其他情形(按司法局具體規定),司法局會向判處刑罰的法院建議撤銷緩刑,法院會做出撤銷緩刑的決定,把被告人收押,重新實行拘役二個月,已經被考驗過的期限也不會折抵被判的刑期。另外如果發現被告人在這次犯罪以前還有犯罪情況沒被判處的(漏罪),或是四個月中又犯新罪了,緩刑就會被撤銷,數罪併罰,拘役的兩個月再合併另外一個罪的刑期(不是兩個刑期相加,這是另一個知識了),重新起算,再被關起來。只要這四個月的緩刑不被撤銷,四個月期限滿後,這次犯的罪判的刑罰就算執行完了。四個月中,司法局的監管是實在的,拘役的二個月是無形的壓力,期限滿後,就都沒有了。還有緩刑執行也會由法院告知執行緩刑所在地的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原因是啥我忘了,有知道的望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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