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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間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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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趙星海律師
夫妻財產約定,是一個神奇的條款,2001年婚姻法修訂後,真的是一個大的歷史進步,但是實際落實當中爭議很大!
(一)
可以約定的範圍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二)
可以約定的形式是:書面的【口頭不算】
(三)
不可以約定全部歸一方所有【為了防止乙方利用優勢地位迫使另外一方簽署,比如常見的:男方愛女方愛的死去活來,哪天離婚了,男方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沒有了】
不可以約定離婚情況下,財產如何分割;
不可以約定身份關係,比如一出軌就自動離婚啊,一出軌孩子就歸男方撫養啊;
可以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但是建議馬上去過戶【這個爭議還是蠻大的】。
(四)
千奇百怪的夫妻財產約定:男方死亡後,男方父母要補償女方叄拾萬元。
一、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婚內財產約定需要注意事項
1、沒有效力的約定
2、效力不確定約定
婚內提出財產約定的原因很多,大家可以各抒己見,發表一下自己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