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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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泂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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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雲房產律師團
夫妻一方未經過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是不予支援的。
但離婚時因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損失的,另一方有權對損失部分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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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輕雲淡之女子
根據國家婚姻法:既然是合法夫妻,婚後的財產就是共有的。如果是婚前一方獨資的房產,這部分財產至始至終都屬於另一方個人所擁有。
但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買賣合同簽字確認,房產收款賬戶確認,目前都是直接針對房產證上的權利人而言,即:獨立權利人,共有權利人(也稱:夫妻聯名)。不受外界條件限制。
出售的房產,如果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是共有,在房產出售時,夫妻雙方任意一方獨立簽字都無效。必須夫妻雙方都在場。同時簽字確認,方可有效。假如有一方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場簽字,必須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辦理一份全權委託書給予另一方,房產買賣合同簽字確認方可有效。
如果房產權利人只是任意一方,不管夫妻雙方是否一致同意還是另一方擅自作主出售,房產權利人一方簽字確認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出面簽字確認。
不論是獨立權利人還是共有權利人,只要房產合法出售,買方就可以購買。不存在任何責任問題。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擅自”出售的房產的時候,只需要清楚房產權利人是獨立還是共有即可。當然,還要要詳細瞭解房產目前所處的最新狀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1點,夫妻雙方有一方擅自賣房的話,如果你不知道,而且對方和你已經辦理了那個房產證的過戶,那裡屬於第三戰役取得應該是可以。
第2點,夫妻雙方如果雙方姓名都進入產證的話,那麼有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沒有在買賣合同上簽字的話,合同可能是被判無效。尤其你明明知道對方是擅自處理那就更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