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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鬍子哥152153312

    個人見解。救護車在救護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應該追究責任。交通法規規定,警車,消防車,特種車輛,救護車等在執行任務中,社會車輛必須給予讓行。這是法律規定的。如果社會車輛不配合或者是不給讓行,那麼就應該是社會車輛負全責。救死扶傷是光榮美德,治病救人是醫生的指責,如果社會車輛違章而造成了病人的救護和救護車的損失,哪就必須叫他負事故的全責。

  • 2 # 武動璀璨焦點

    這個得按照責任認定來處理。

    救護車在救人過程中可以闖紅燈,社會車輛有給予救護車避讓的權利,但是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請注意,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如果因為救護車司機的原因,比如醉駕,疲勞駕駛,吸毒,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下,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就不能一味的指責社會車輛的不是,而發生道德綁架的事例。

    司機的素質良莠不齊,交通事故的處理要按照法律責任的最終界定來執行。救護車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能因為救人而發生不必要的交通事故,最終不能救人卻誤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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