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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廊

    亂貼小廣告,當然是違法行為。

    其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法由環境和市容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洩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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