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經濟與管理雜談

    不是,為企業保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不以企業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項義務沒有期限,無論何時,都不能洩漏。擅自洩漏商業秘密,員工應該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敬業限制是企業與員工約定的一項協議,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不得到與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樣業務的有競爭對手那裡上班,或者是自己創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開展同類業務。此義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兩年。

    以下是法律條款原文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子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克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國、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竟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內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2 # 宋老闆談基

    保密與競業限制是人力資源管理中兩個不同的概念。

    保密費用與競業限制補償金也是不能混同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其基於用工中勞動者接觸企業的涉密資訊的法律事實而產生,保密期限自接觸涉密資訊開始直至涉密資訊進入公知領域終止。競業限制義務發生在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其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義務必須以協議方式進行約定。另外,在性質界定上,競業限制是保密的重要措置之一,但其並不僅限於保密管理,其也可以出於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而設定。

    根據上述區別可知:

    保密義務是基於誠信原則派生的法定義務,保密費用(保密津貼、補助等)可以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其並非法定支付義務,即使不支付保密費用,勞動者也不能免除保密義務。

    而競業限制是以犧牲勞動者的就業機會為代價的,據此,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在法定的框架內由企業按照約定支付。如果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啟動競業限制協議解除權並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的車子被追尾了,對方全責,該怎麼叫對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