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很多基金會受限於這一條,大幅壓低薪酬比例,留不住人才,怎麼求發展。
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它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許可權,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第七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淨資產高於6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淨資產低於6000萬元高於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淨資產低於800萬元高於4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淨資產低於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很多基金會受限於這一條,大幅壓低薪酬比例,留不住人才,怎麼求發展。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六十二條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它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許可權,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第七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淨資產高於6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淨資產低於6000萬元高於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淨資產低於800萬元高於4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淨資產低於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