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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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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村一山貨
我在現實中也參與過許多的拆遷工作,像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我也遇到過,但是像你說的在拆遷補償已經完結,合同已籤,補償的錢已經到賬的前提下,因其它原因,不可能對原合同毀約,這其實是兩碼事。
一是,合同已籤,表明雙方對拆遷的意見達成了一致,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拆遷補償已完結,補償的錢已到賬,說明合同已履行完畢,這是一回事。
二是,拆遷辦說標準差了,這說明拆遷辦工作存在錯誤或失誤,那麼由此引起的後果應由拆遷辦負責承擔,但對原合同沒有影響,這是一回事。
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不知是你想毀約呢?還是拆遷辦想毀約?我認為是你想毀約的可能性比較大,為什麼這麼說呢?在實際生活中,可以說拆遷工作是難度最大的工作,拆遷辦在找你談拆遷時,可能是求爺爺告奶奶的想盡一切辦法,好不容易和談成了拆遷協議,怕你成為“釘子戶”還來不及,哪還會主動找你毀約呀!
當然,你想毀約怕也是妄想,因為你已經領了拆遷補償,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你就是毀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至於拆遷辦說標準差了,有兩種可能,一是給你的補償款多了;二是給你的補償款少了。
現實中處理這兩種情況的方法就是“多退少補”,你補償款領多了,如果透過核算屬實的話,你必須要退多領的補償款;如果你補償款領少了,透過核算屬實,拆遷辦也必須要補發你少領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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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趙立冬律師
實踐中確實遇到過,補償安置完成,行政機關又找到被拆遷人毀約,甚至起訴毀約,但實現的可能很小,部分情況是被拆遷人心存顧慮,主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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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楊天鵬律師
合同已籤,補償款已經到賬,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客觀上對方無法毀約了。除非簽了合同,錢還沒給,對方此時不給錢,才叫毀約。
就你的描述來看,拆遷辦沒法毀約,如果拆遷辦認為補償標準計算錯誤,最有可能的做法是透過主管政府做出行政決定,撤銷之前的協議,然後再與你簽訂新的協議。如果這種情況出現,你將面臨行政訴訟,但行政機關要充分證明符合撤銷協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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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明拆遷律師團
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只有在有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示公平的情形下,合同才能撤銷。因此,單純因標的額有誤而要求撤銷補償協議,也就是補償合同,是不可以的。
再加上行政補償協議具有其特殊性,協議一方是行政機關,相對人對與其簽訂的條約有信賴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徵收方必須是落“筆”無悔,即使補償標準有差,也不能“毀約”。
而對於被徵收人一方,如果要“毀約”,則需要符合《民法典》關於合同撤銷條款的規定。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合同是無效的。對此,可主張相應責任。
總的來說,補償已完、合同已籤,補償的錢已到帳,僅僅因主張補償標準有誤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或者說“毀約”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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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LBBYY
遇到過類似情況。拆遷辦、村委會與被拆遷戶簽了補償安置協議且已執行了七年,建設投資單位以簽約方惡意串通損害他的利益為由訴到法院,要求判該協議無效。法院不但受理還判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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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吳靖857
我正在經歷和你一樣的情況。你可以現在就去法院起訴對方,稱合同無效,你退錢,他把你的房子還給你,可能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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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夠毀約要取決於合同中補充條款與不可抗拒因素這兩項中的內容。
拆遷補償款已經到賬,並且在這個過程中籤訂了合同,證明雙方已經履行完各自的義務,而且拆遷補償已經完結。可以說毀約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不排除簽訂的合同內的補充條款對於拆遷補償標準有沒有其他補充,在有就是在不可抗拒因素內是否含有關於補償條款的內容?
比如在補充條款內有註明關於補償標準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浮動等類似詞語的話,那麼拆遷部門就有可能以此提出,但想毀約也是沒那麼容易的,這種情況拆遷部門也只能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說毀約就毀約那要合同有什麼用?還有沒有契約精神了?
但是也不要不當回事,要未雨綢繆,整理並儲存好手裡的合同.最初的補償標準檔案.補償開始日期以及結束日期的文字檔案.補償款發放日期及到賬日期,以上要做好準備。如果拆遷辦真要在合同上做文章的話,你也不至於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