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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sdeh2204

    要約邀請,臺灣民法上又稱為要約的引誘,即引誘他人向其為要約,其本身並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要約邀請的形式,除了明示的要約邀請、交易習慣以外,尚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除了上述三類以外,其他情形下則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解釋來判斷其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主要依據以下幾個因素:

    1、表達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由於要約一旦為對方所有效地承諾,雙方之間就會建立起契約關係,因此要約表達的內容應當是確定或可得以確定的,要約應當包括契約上的必要條款,比如價格、數量等。如果缺失這些必要的內容,說明發出者仍保留磋商的餘地,該表示僅為要約邀請。

    4、當事人的磋商過程。商業交流中的往來往往蘊含著利益判斷,因此未到必要關頭,雙方都會有所保留,不會發出會拘束自己的要約,而僅僅是要約邀請。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在實務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某些情況下,這是判斷當事人究竟是否受某一爭議條款約束的重要因素。比如價目表,很多人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商家受價目表的約束,但如果在契約中沒有對價目表作出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商家可以以價目表僅僅是誇張的陳述(要約邀請),不發生法律效力為由拒絕受其約束。 現代生活中,由於商家濫用要約邀請(廣告),致使人們基於信任對其商品或服務產生了期待,而商家的商品或服務又不能達到期待,產生了很多糾紛,因此對於要約邀請也有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房地產廣告中,法律明確規定開發商對於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法律將這種情形已擬製為要約) 但是,必須說明的一點是,法律亦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儘管要約、要約邀請這類的法律名詞有時會讓人們摸不著頭腦,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們還是可以憑藉自己的理性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儘管他們可能不清楚這類名詞)。猶如在本案中的情況,人們明明可以憑藉自己的理性判斷12.98元是否可以買到車,或者說商家是否願意受到12.98元的廣告的約束,但是卻讓僥倖和利益衝昏了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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