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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建築律師團

    建築工程的索賠期,一般應該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約定,要約定清楚哪些情況可以進行索賠、索賠的專案有哪些、索賠的期限、索賠的流程,延期索賠的後果等。如果在施工中出現了合同約定的索賠情形,則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專案、期限、流程進行索賠,如果不按照合同有約定索賠,可能會產生不利的後果,比如索賠權消失等。

    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上述索賠問題,那麼雙方就要參照法律規定或者規範性檔案確定索賠情形、索賠專案,比如《合同法》《建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當出現工程索賠的事項時,承包人一定要及時製作《工作聯絡單》《工程索賠單》,並及時送達給發包人,保留送達的證據,以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確定索賠數額或者在工程結算時將索賠專案計算在工程結算價內。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可以約定以下情形作為工程索賠的情形: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准等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6)發包人增加工作量;

    (7)發包人設計變更未提前通知,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8)發包人供應材料不及時或供應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9)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時進場,或其未按照總包方的施工計劃進行施工,造成專案整體工期延後;

    (10)發包人未能按合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影響工程施工,且經承包人書面提醒後仍無改觀,造成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展;

    (11)發包人未及時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整體工程無法繼續施工或導致整體工程無法辦理驗收;

    (12)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竣工手續;

    (13)因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備案手續;

    (14)不可抗力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15)合同約定執行政策、法規、規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工程無法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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