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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小潘記事

    如果對方公開進行商業演出,沒有徵得版權人同意,那麼就得有影片等等,能夠證明確實有侵權一事。如果對方演唱了你的歌曲,網上的署名卻是別人的,可以透過公證處公證這一情況作為證據。因為侵權的方式太多,沒有辦法一一例舉,但總體就是一個原則,手上有要證明對方侵權的相關資料。

    2、把音樂以書面的形式和光碟的形式,透過郵局郵寄的方式封存。可以自己郵寄給自己,也可以郵寄給朋友,最重要的是要郵局的郵戳,上面是有時間的,這個非常關鍵。另外,千萬不要開啟。

    好了!有了這兩項索要賠償就有辦法了。

  • 2 # 曲投投1

    曲投投助力原創音樂人,共享歌曲版權收益音樂版權屬於私權利,未經許可一般不得擅自使用,但是法律為了平衡公共利益,對此有一定限制,即法定情況下無須獲得許可和支付報酬或無須獲得許可僅支付報酬情況下可以使用。這種合理使用一般只涉及財產性權利,人身性權利不適用合理使用。常見的合理使用有:社會公眾自娛自樂的翻唱音樂或者將該翻唱的音樂上傳到網路自媒體平臺中,這種情況不需要事先獲得音樂權利人許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上線的音樂時,可以不事先經過同意,只需要支付費用即可。但是電視臺製作綜藝節目使用音樂並將含有音樂的該綜藝節目透過網路或電視臺傳播絕對不適用合理使用,另外,網路平臺主動向社會公眾提供曲庫供其翻唱(如直播平臺、短影片平臺),雖然該社會公眾的翻唱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但是該類網路平臺絕對不適用合理使用。

  • 3 # myanmar音樂分享

    對於【音樂版權】,其實目前國內已經慢慢重視起來,可還是困難重重。而且侵權成本過低和維權效果滿意度低。因為獨立音樂人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作品的版稅,積極維權最終為的也是向未經許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侵權方收取相應報酬,並且對其他潛在使用人起到警示和規範作用,意欲讓所有使用人自覺地支付許可費用。而現實情況往往是耗費大量人力和時間,付出公證費、律師費等等,積極維權最後得到的侵權賠償卻不高。筆者整理了近十年間線上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法院判決權利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至幾十元/首,而只有在侵權作品數量龐大、影響力巨大的情況下,判賠額才會達到2萬元一首。音著協和唱片公司耗費了大量成本最後取得的結果尚且差強人意,更何況勢單力薄的獨立音樂人,因此,獨立音樂人在衡量高昂的維權成本與不佳的維權效果之下,其維權積極性也會受到影響,也導致了侵權的人更加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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