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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辰哥和您一起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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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言君聊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單位在適用上述規定(特別是嚴重違紀)時一定要注意:
1.違紀事實一定要有證據證明;
2.要有規章制度依據(規章制度透過民主程式制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解除決定作出前通知工會,聽取意見(如果企業已建立工會);
4.解除決定告知被處罰員工。
以上四點任何一點做不好,單位單方作出的違紀解除決定就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將面臨恢復勞動關係或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首先,您的出發點不對,經常也有員工問辰哥,“我不想幹了,怎麼讓公司把我炒掉,給我賠錢走人”,這兩種思想都不可取。
作為員工不想幹了就辭職走人,沒必要去糾結工齡,你雖然有貢獻但公司也按時付了報酬啊。
作為用人單位,覺得某個員工不合適再繼續幹下去,那就協商賠償讓人離開,好聚好散,動其他心思都會讓事情變複雜。
員工若是嚐到了離職補償的甜頭,份份工作如此,久而久之,沒人再敢僱傭他,畢竟大多數企業都會做離職調查嘛,特別是重要捍崗位人員。
企業若是採用非法手段逼退員工,也會嚴重影響其餘員工的思想,破壞企業文化,失去人心,因為你在做大家都在看,人心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因勞資糾紛出現一次集體停工或者一次個別員工非理性事件,比如跳樓,自殘等,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原來的良好秩序和信任很難再建立,勞資雙方處於對立,互不信任狀態,都覺得對方要害自己,很難再坐下來談了。試想三天兩頭都有這種事,這公司還能好嘛?
所以聰明的老闆,都是悄悄辭退員工並給予補償,讓他對外說是自己辭職的,也留足了對方的面子,他出去也不會亂說,別炒掉總不是光榮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