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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州文案策劃

    您問辭職後可以拿到什麼賠償,現在的問題是您並沒有告訴我們您是因為什麼原因辭職的,在該用人單位幹了多久才辭職的。所以,對於您問題的回答,只能是綜合性的。

    您辭職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行為,也就是如下幾款行為的話,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您辭職(也就是說解除合同)如果是由於上述原因,那麼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或者通過當地人力資源局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補償的標準是根據您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您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該用人單位就應當相應地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您;如果您在該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您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不滿半年,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半個月工資給您。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從您在該單位工作的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給您,直到第十二個月;如果是滿了一年還沒與您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您將終身是該用人單位的員工。

    本案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您的工資或未足額支付您的工資,未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您一樣可以透過人力資源局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如果用人單位在限期內不支付應當給您的補償的話,您可以再次向人力資源局反映,人力資源局應當會再次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您支付,並同時向您加倍支付賠償金。比例是應當支付給您的經濟補償金和拖欠的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具體數字比例由人力資源局確定。

    您也可以選擇直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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