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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63657124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都是勞動關係的解除,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可以主張經濟賠償。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既然合同到期,那麼合同就自然終止,不需要再寫辭職報告。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擴充套件資料只有滿足就業年齡、就業能力、有就業意願、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這四個因素的時候沒有工作才叫失業。如果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還需要在失業時,至少繳納失業保險1年。也就是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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