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未成年人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購買手機,家長知道後退貨遭拒。家長認為,商家不該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機;而商家卻認為,手機無質量問題,孩子屬於自願消費。到底誰有理?最終瑞安市市場監管局的調解人員和律師給出了答案,未成年人不具備購買手機的消費能力,該購買合同無效。
市民陳先生透露,今年8月,12歲的女兒私自從家裡拿錢,到瑞安市汀田轄區某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999元的手機,並辦理電話卡。陳先生髮現後,找到商家要求退貨,但該店主以“購買手機是小陳的自願行為,且手機無質量問題”為由,拒絕了陳先生的退貨請求。雙方協商不下,於是陳先生一怒之下投訴至瑞安市市場監管局。
經瞭解,調解人員認為,依據《民法通則》:“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陳先生的女兒只有12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她所進行的只能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獨自購買價值近3000元的手機,顯然與她的年齡、智力不相符。
此外,陳先生表示,在購買手機時,女兒也向商家出示了身份證,商家明知其未成年仍將手機賣給小陳,顯然商家有錯在先。記者諮詢了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施躍洲,他表示,《合同法》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小陳在與商家訂立手機買賣合同時,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陳先生加以追認,故小陳與商家之間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商家應該退貨。但鑑於手機已經啟用並且使用超一個月,實際價值已有一定損失,陳先生對小陳能隨意拿走家中大量現金也負有監護不到位的責任。施躍洲認為,從公平角度來看,家長也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對商家做出補償。
經調解,店主扣除299元作為折舊費,退還2700元,陳先生返還手機。陳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對此,瑞安市市場監管部門提醒: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商家要本著誠信經營的角度出發,在發現未成年人購買手機等高價值商品時,理應勸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長陪同下進行購買。此外,家長也要引導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溫州網訊 未成年人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購買手機,家長知道後退貨遭拒。家長認為,商家不該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機;而商家卻認為,手機無質量問題,孩子屬於自願消費。到底誰有理?最終瑞安市市場監管局的調解人員和律師給出了答案,未成年人不具備購買手機的消費能力,該購買合同無效。
市民陳先生透露,今年8月,12歲的女兒私自從家裡拿錢,到瑞安市汀田轄區某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999元的手機,並辦理電話卡。陳先生髮現後,找到商家要求退貨,但該店主以“購買手機是小陳的自願行為,且手機無質量問題”為由,拒絕了陳先生的退貨請求。雙方協商不下,於是陳先生一怒之下投訴至瑞安市市場監管局。
經瞭解,調解人員認為,依據《民法通則》:“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陳先生的女兒只有12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她所進行的只能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獨自購買價值近3000元的手機,顯然與她的年齡、智力不相符。
此外,陳先生表示,在購買手機時,女兒也向商家出示了身份證,商家明知其未成年仍將手機賣給小陳,顯然商家有錯在先。記者諮詢了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施躍洲,他表示,《合同法》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小陳在與商家訂立手機買賣合同時,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陳先生加以追認,故小陳與商家之間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商家應該退貨。但鑑於手機已經啟用並且使用超一個月,實際價值已有一定損失,陳先生對小陳能隨意拿走家中大量現金也負有監護不到位的責任。施躍洲認為,從公平角度來看,家長也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對商家做出補償。
經調解,店主扣除299元作為折舊費,退還2700元,陳先生返還手機。陳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對此,瑞安市市場監管部門提醒: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商家要本著誠信經營的角度出發,在發現未成年人購買手機等高價值商品時,理應勸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長陪同下進行購買。此外,家長也要引導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