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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發票是因為發票資訊錯誤等原因,需要將發票重新開具,故退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規定可以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與第二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所稱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擴充套件資料一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共三聯,各聯規定的用途如下: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一般有2聯,即記賬聯和發票聯,比增值稅專用發票少了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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